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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务派遣制度下的用工监管,真正实现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发布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364

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规范的用工形式,它由三方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即用工单位、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订立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的用工形式。


  劳动派遣制度出台至今,社会层面对该制度颇有微词,尤其是劳动者,对此制度带来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深恶痛绝。


  集中表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才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现实是,合同工与派遣工除了薪资待遇上存在区别之外,其他均无差别。更有甚者,派遣工比合同工劳动强度更强,劳动任务更重,而薪资待遇远不及合同工。这与“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背道而驰。


同工同酬


  我国的宪法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可是,现状令人忧心,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屡见不鲜。

  只有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的监管力度,主动出击,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主要是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惩,努力创造清朗公正的劳动环境。整个社会也应该通过扩大法律宣传、教 育、座谈等多种形式创造一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光荣的气氛,相向而行,方得成效。


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2、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的证据,而且要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证明。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3、同工同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如不实行同工同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注意,用工单位有相同岗位的,劳动报酬也应大体相同,在没有同类岗位的情况下,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